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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07篇被撤论文作者都欠一个公开致歉

    信息发布者:豉徵祎筆
    2017-04-25 16:04:37   转载

    据《北京青年报》报道,震惊整个学术界的107篇被撤论文事件中,已有作者向出版社“表示了歉意,有些也提供了一些第三方机构为之提供帮助的情况”。

    此前,德国出版社斯普林德下属的《肿瘤生物学》因作者编造审稿人和审稿意见撤稿107篇论文,几乎全部来源于中国医生。

    目前,没有对作者公开致歉的正式报道,各家医院也没有对此事件的正式声明。只有一些医院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“不能容忍学术造假”,一些医生也以匿名的身份在采访中吐苦水“孩子被保姆卖了”,

    通观这些回应,很多就是三部曲:承认造假不对,再甩锅给第三方代理机构或者出版社,最后把问题归结为科研任务不合理。

    于是作者不是“无辜”就是“受害者”,最起码也要“区别对待”,至于医院更是“最大的受害人”,鲜有低头认错的。

    这些回应大都回避一个问题:承认学术造假不对,但都以“严肃处理”、“彻底调查”、“从根源杜绝”这种话来收尾,具体怎么处理、调查、杜绝?

    对于论文作假我国是有专门法规的,教育部2013年颁布的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就规定:“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,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”但现在中国写论文的并不是只有学位授予机构,比如这次事件中的很多医生,本身也没有学位的诉求。

    “学术造假”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,而“论文”也仅仅是作为一般的出版作品来定义,通常由民事法律规范约束。一些学术造假行为缺乏约束和制裁,作者虽然可以向出版社“表达歉意”,却对于公众则各种推脱。

    北京时间(微信ID:Btimelun)认为,这些作者固然对出版社直接或间接实施了欺骗,同样也伤害了广大公众,所在医院也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。

    试想,这些论文作为公开出版物,本身就是面向公众的,所涉及的医学技术也可能影响公共利益;既然署着他们名字刊发的,即便是有中介机构也是他们花钱雇佣的,也是代理他们的行为。假如是中介机构坑了他们,他们自然可以去起诉这些中介机构,但不是他们免除责任的理由。

    因此,这些作者始终欠公众一个公开致歉!

    而其所在医院,更不是什么受害者。执行论文评价医生的是谁?医生刊发论文之后医院是否也获取荣誉?岂有要求论文发表,享受着发文荣誉,却不承担责任的道理?

    这些医院也欠公众一个道歉!

    这些道歉,应该是公开实名的,而不是再匿名吐苦水了!

    在此北京时间建议,除了要求这些作者及医院公开致歉,其所在医院也应该做出相应的处罚,还应该制定法律法规,对“学术造假”给出法律界定,从而彻底约束这种“学术造假”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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